[最高人民检察院:小心元宇宙NFT新局]金色财经报道,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于4月2日发布视频,表示近期有大量人群开始炒作NFT数字资产,不乏一些明星、知名企业介入NFT的交易,新概念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眼里的机会,用户需警惕新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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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: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:7月12日,在“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务论坛”上,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针对如何解决以“虚拟货币”为直接侵害对象、投资对象、结算方式、手段的犯罪,以及从事涉“虚拟货币”的交易活动和首次代币发行(ICO)行为在侦查取证、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问题提出三点:
第一,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,但是否属于财物,前置法尚未明确。民法典第127条规定:“法律对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目前,似未见其他法律的规定。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,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必然意味成为刑法上的财物,对相关行为不一定要适用财产犯罪。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就是例证。同理,可以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“数据”同样可以具有财产属性。
第二,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,民法界争议很大。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,在前置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,刑法冲到最前面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,应当坚守刑法的二次法属性,尽量秉持谦抑立场。只要民法等前置法率先明确了虚拟财产的财物性质,刑法上适用财产犯罪就没有任何问题。
第三,在前置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,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,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,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实现罪刑相当,不会轻纵犯罪。在确实无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罪名的情况下,比如没有使用技术手段而是直接敲诈勒索、抢劫虚拟货币的,也可以考虑通过手段行为予以评价;在极个别法益侵害程度高、社会危害大,手段行为确实难以罚当其罪的情况下,作为例外,可以考虑将行为对象解释为财产性利益,尝试适用财产犯罪定罪处罚。当然,这样一个处理路径实属当下的“权宜之计”,系统妥当解决相关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民法等前置法的不断完善。(上海市检察二分院)[7/12/2021 8:49:09 PM]
政策 | 最高人民法院:加大执行业务中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应用和转化:6月11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《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——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(2019-2023)》,其中表示,加大执行业务中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应用和转化,提高执行效率,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。[6/11/2019 12:00:00 AM]
声音 |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: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运用: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消息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4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“执行难”工作情况的报告。报告指出,目前,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正处于攻坚克难、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,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。要加强大数据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、区块链等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,优化升级各类执行信息化系统平台,让现代信息技术更好服务保障执行工作。[10/25/2018 12:00:00 AM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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